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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出台《自治区科研机构和大学向社会开放开展科普活动实施办法》

科技部门户网站  www.most.gov.cn      2008年03月31日     新疆科技厅

  近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科技厅,自治区党委宣传部,自治区发改委、教育厅、财政厅、科协,中科院新疆分院联合发布了《自治区科研机构和大学向社会开放开展科普活动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办法》要求,新疆农科院、新疆畜科院、新疆林科院、塔里木大学、新疆农业大学、石河子大学、新疆师范大学、中科院新疆生态与地理研究所、中科院新疆理化技术研究所、新疆大学等10个单位于2008年底前向社会开放,开展科普活动。开放的范围包括:实验室、工程中心、技术中心、野外站(台)等研究实验基地;各类仪器中心、分析测试中心、自然科技资源库(馆)、科学数据中心(网)和科技信息服务中心(网)等科研基础设施;非涉密的科研仪器设施、实验和观测场所;科技类博物馆、标本馆、陈列馆、天文台(馆、站)和植物园等。各开放单位将在每年科技活动周(五月的第三周)和科普日(9月17日)进行集中开放,每年累计开放时间不少于30天,鼓励有条件的单位实行长期开放。到2010年底以前,自治区其他科研院所和大学也将借鉴已实施开放的科研机构和大学的经验和做法,逐步向社会开放。

  《办法》还规定,对开展科普活动成绩突出的开放单位给予奖励;在评估科研机构和大学的科技工作绩效时,要把开放工作作为一项重要考核指标;属于科技基础条件平台建设范围内的设施,要把其科普服务作为对单位进行奖励的考核指标。
(新疆科技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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